国家旅游局:《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4)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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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商品标识应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11.3.6 商品应明码标价,使用规范价签,规范填写,货价相符。
11.3.7 应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计量准确。
11.3.8 不应销售已列入国家保护动植物为原料的土特产品和工艺品;不应提供已列入国家保护植物为原料的餐饮和食品。
11.3.9 不应提供危害列入国家保护动植物生存环境的旅游活动,如珍稀植物采摘,野生药材采摘等。
11.4 租赁服务
11.4.1 绿道旅游服务机构应按照不同绿道及租赁者需求提供租赁服务。
11.4.2 应对不宜租赁服务的人员进行劝阻。
11.4.3 应按照规定收取租金、押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并与租赁者签订规范的租赁协议。
11.4.4 应提示租赁者安全注意事项、紧急救援电话、租赁须知等信息。
11.4.5 租赁交接时,应对租赁用品检查齐备合格后进行交接。
11.5 信息服务
11.5.1 宜提供绿道游览、交通、安全、警示、提示、预告、宣传等信息服务,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
11.5.2 提供有偿服务的,应明示收费标准和内容。
11.5.3 接待外国游客的,信息服务宜使用中外文。
11.5.4 绿道范围可提供通信网络服务。
11.6 安全服务
11.6.1 绿道旅游服务机构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1.6.2 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交通事故、车辆故障、重大活动、节假日特殊时段、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治安等应急预案。
11.6.3 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各项安全演练。
11.6.4 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疏散出口等应保持畅通,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GA 654相关要求。
11.6.5 宜设立旅游医疗救护点或附近有可依托的社会医疗点提供医疗服务。
11.6.6 应提供急、难、险事救援服务,设置紧急救援电话,紧急救援电话应24h有效、畅通。
11.6.7 应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绿道内的植被、游道系统、景观节点系统、基础设施、导向系统、服务系统等进行巡查。
11.6.8 应对专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采取绿道关闭及安全疏散游客等措施。
11.6.9 游览、娱乐等各类已有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无损,制定定期检修和保养计划;特种游览设施设备安全保障措施健全有效。
11.7 投诉处理
11.7.1 应建立投诉处理机构,配备投诉受理人员,健全投诉处理制度,显要位置公示投诉电话。
11.7.2 接到投诉后,应立即处置,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处理意见。
11.7.3 投诉处理结束后,应保留完整的投诉处理档案,对于投诉较为集中的服务环节或当事人,应有处置和改进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