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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

2023-02-04 ljy ljy 点击量:

温州市“自驾游营地”建设规范出台 

温州市将打造一批“自驾车旅游营地”,供自驾游游客使用。2011年3月24日,温州市旅游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温州市自驾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试行)》出台,开浙江全省先河。温州市各类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具备自驾车旅游服务和接待功能的各种乡村旅游点和旅游度假村、旅游景点、可提供自驾车露营活动的休闲度假营地等,均可申请参加温州市级自驾车旅游营地的评定。

  随着私家车增加,自驾游已成为温州市民休闲生活的新兴方式,但与之配套的自驾车营地建设却滞后。据市旅游局人士透露,目前温州市仅在永嘉、文成等地,尝试建设自驾车营地,但尚未形成规模。

  记者了解到,自驾车旅游营地的服务项目,包括住宿、露营、越野、休闲、餐饮、娱乐、汽车保养与维护、汽车租赁、度假、户外运动、信息服务、医疗与救援等。通过发展,自驾车旅游营地可以在特定的区域发展成为集景区、休闲度假、健身运动、综合服务为一体的特色旅游景点。

  《温州市自驾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试行)》对营区设置、环境、道路、建设条件、配套等均做了详细规定,要求自驾车旅游营地选址应设置在规模较大、接待能力较强的地方。营区环境可以是一个旅游集散、房车泊区、轻体房屋区、帐篷区、一定规模的农(渔)家乐旅游场所的,距离自驾旅游营地的游客接待中心不超过500米,且不少于50个泊车位,同时能够为汽车自驾游活动提供必要的供水、救助、医疗、餐饮、通讯、防火、金融等保障设施等。

温州市旅游局局长张纯洁称,温州是浙江省旅游的“山水风情旅游板块”,具有发展自驾游的先天优势。加快自驾车自助营地建设,打造一批符合当地民情的自驾车旅游营地,对推进自驾车旅游市场的成熟来说,不但是一项旅游工程,更是一项民生工程。

以下为温州市旅游局文件:

关于印发《温州市自驾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温旅〔2011〕13号

各县(市、区)风景旅游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现将《温州市自驾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按照自驾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要求,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温州市自驾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试行)》

自驾车旅游是旅游者按照一定的线路自行驾车的旅游方式。随着私家车的增加,自驾旅游已成为一种新的旅游业态。为适应这种需求,充分发挥“山水温州”适宜自驾旅游和建设自驾车旅游营地的资源优势,为广大自驾车游客提供具有特色、安全舒适的旅游产品,规范自驾车旅游营地的建设,特制定《温州市自驾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试行)。

1、 定义

自驾车旅游营地是指在自驾车旅游线路上,依托旅游交通干线和风景优美之地或者在旅游景区附近开设的,有一定场地和设施条件,可以为自驾车爱好者提供自助或半自助服务的,具有特定主题复合功能的旅游场所。其主要服务项目包括住宿、露营、越野、休闲、餐饮、娱乐、汽车保养与维护、汽车租赁、度假、户外运动、信息服务、医疗与救援等。通过发展,自驾车旅游营地可以在特定的区域发展成为集景区、休闲度假、健身运动、综合服务为一体的特色旅游景点。

2、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自驾车旅游营地设置应遵循的原则:旅游氛围生态化原则、建筑设施景观化原则、基本服务标准化原则、产品开发特色化原则、资源利用可持续原则。

本规范(试行)适用于温州市境内各类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具备自驾车旅游服务、接待功能的各种乡村旅游点、旅游度假村、旅游景点,以及可以提供自驾车露营活动的休闲度假营地。

3、 营区建设

3.1 营地设置总体要求

3.1.1自驾车旅游营地在设置时,应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到今后自驾游线路和活动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能为自驾车出游者提供趣味性、知识性、参与性、观赏性、娱乐性等丰富的旅游项目。

3.1.2自驾车旅游营地应设置在规模较大、接待能力较强的地方。应充分考虑自驾车出游者在观光、休闲、度假、娱乐、购物等方面的需求,满足自驾车旅游者的相关需要。

3.1.3设立自驾车旅游营地时必须符合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有基地建设的整体规划或方案。

3.2  营区环境要求

自驾车旅游营地可以是一个集散地,也可以是一个村落、房车泊区、轻体房区、帐篷区、一定规模的农(渔)家乐旅游场所,营地内不应存在任何危害露营者安全的潜在危险。周边生态、景观、环境卫生、治安状况良好。设置时应充分考虑与周边景区景点形成一定的互动和周边景区景点开发的延续性,但不能对周围造成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源污染。

3.3  道路交通要求

自驾车旅游营地的道路原则上应与国道、省道或国家二级以上公路相贯通,周边交通设施符合国家等级公路标准。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道路条件及相配套的道路指示标识,标识牌设置合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应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01) 和《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GB/T 10001.2-2002)的规定。

3.4   营地建设基本条件

3.4.1营地位置设置应背阴背风,远离地质灾害、山洪爆发、野生动物侵袭等危险区域,距离自驾旅游营地的游客接待中心不超过500米,同时与外界之间有区域分隔。

3.4.2用于泊车的停车场地面应平整干燥,泊车位应不少于50个,有条件的可铺设草坪或设立地台。帐篷搭设区与泊车位相适应,其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30厘米。

3.4.3附近有公共卫生间。设有公共淋浴间,并设置带有更衣柜的更衣室。

3.4.4营地应设有夜晚照明和室外照明的路灯。有为帐篷区配置的专用水龙头及外接电源等配套设施。

3.4.5营地内必须使用贴有垃圾分类标签的垃圾桶,污水及垃圾应进行无害化处置。垃圾桶应放置在易被露营者看到及易投掷、不影响景观环境的地方,并要求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3.4.6营地必须有专人管理,夜晚应有人值守。靠近山区、森林、水面等危险区域应标注警示牌及相应的防护设施。

3.4.7具备上述条件的农家乐和家庭旅馆也可以视作营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加以完善。

3.5  配套设施

3.5.1营地能够为汽车自驾游活动提供必要的供水、救助、医疗、餐饮、通讯、防火、金融等基本保障设施。

3.5.2营地内应设置便利、整洁、通畅的观光通道,提供一定规模的野餐和烧烤场地。

3.5.3营地附近30公里范围内应有宾馆饭店、加油站、银行、医院等设施,能够为汽车自驾游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有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实施拖车救援和现场抢修的能力。

4、 管理和服务

4.1自驾车旅游营地应设置自驾游管理机构,制度健全,具备完善的组织、协调、管理功能。

4.2自驾车旅游营地要设置游客服务中心,能提供信息、咨询、组织、协调、联络、通讯、救援、安全等服务,对自驾游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指导。

4.3游客服务中心要有专人负责值班。使游客问讯能得到及时、热情、满意的解答。

4.4 游客服务中心应有自驾游咨询与投诉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要完整。

4.5游客服务中心设有购物场所及提供户外用品租赁服务。

5、 营地安全

5.1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订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责任全面落实。

5.2消防、防盗、救护、治安等设备具备、有效。

5.3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或利用周边可有效利用的医务室,有必备的医疗急救用品和简单实用的车辆维修和救援工具。要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6、申报

凡在温州市合法从事自驾旅游经营业务的旅游营地(单位),符合以上规范要求的均可申请参加市级自驾车旅游营地的评定。

7、 试行时间

《温州市自驾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旅游  自驾车  营地  规范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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