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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了解农村土地产权问题么:农地“确权”与“入市”(3)

来源 网络文摘 2018-06-10 龙景园


与西红门镇同期挂牌的旧宫镇地块,从初始价来看,属于集体性建设用地的西红门起拍楼面价约为8500元/平方米,旧宫镇地块起拍楼面价1.65万元/平方米,但多位业内人士指出,由于西红门地段稀缺,最终拍出价格,甚至或高于旧宫区域国有建设用地。
董祚继认为,现阶段农村所拥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多达2.5亿亩,盘活农村资源,激活农村资产,那么农村发展将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下一个风口”。
目前对于试点区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条件,且开发项目限定于产业地产,对承接合作有较高要求。

3.农地入市的问题
首批6宗入市土地中,没有一宗是城中村整治后的土地入市,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担心对征地造成冲击,也反映了当前集体土地入市尚面临诸多难题。
一是,农村土地管理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从试点前期工作情况看,地籍工作不实、缺乏合法产权、土地规划滞后三个问题相当突出,影响工作的推进。
二是,入市范围、途径、方式等有待研究规范。
关于入市范围,各地的认识很不一致,有的认为,可入市土地只有现状集体建设用地中符合“两规”的经营性用地;也有认为,可入市土地是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符合“两规”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可直接就地入市的用地和可调整入市的用地;还有的认为,可入市土地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依据“两规”确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关于入市途径,三种入市途径的成本和收益差异悬殊:就地入市成本低,但收益一般也低,利益关系相对易处理;调整入市拆旧和建新两头有成本,如果入市是效益低的工业用途,利益平衡的难度明显增大;城中村整治入市成本高,但收益更高,对现行征地制度的冲击不容轻视。
关于入市方式,考虑到农村市场小微企业居多,政策上应支持多种方式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关系往往十分复杂,采取招拍挂还是协议出让,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但要根据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并确保公开透明。
三是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取亟待加强指导。
关于收取比例问题,湄潭和郫县此次的收取比例分别只有12%和15%。收取比例问题不仅关系国家与集体之间的收益分配是否合理,也关系到土地征收等相关工作,收取比例过低,导致入市收益与征地补偿水平严重失衡,势必进一步加大征地困难。
关于收取差额问题,只有德清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用途实行差额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既承担国家与集体之间的收益合理分配功能,也关系不同用途土地的收益公平分配问题,规划用途不同,土地增值收益差异很大,收取比例若没有适当价差,既有失公平,也可能加剧规划等相关工作的矛盾。
还有调节金用途问题。德清、湄潭、郫县三地的规定有详有略。调节金的收取既然主要依据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形成的土地增值,就应当按照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原则,尽可能明确用途。
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入市收益管理要未雨绸缪。
入市收益分配是集体土地入市改革的核心问题。三地入市收益分配办法可以说各有特点,但都欠完善,尤其是湄潭的分配办法过于笼统,留下制度漏洞。
入市收益管理问题,三地中郫县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最为详尽,德清只制定了一个入市收益分配管理规定,湄潭更只提出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纳入其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亟待细化完善。
五是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需要统筹协调推进。
从首批入市试点情况看,有必要加强“两个统筹协调”。
之一是要统筹协调调查规划。农村中的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农村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公益性用地和农民宅基地,都是一个整体,各业各类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时序需要统筹安排、相互协调,否则,将不利于优化用地配置和节约高效用地,也给农村的全局和长远发展留下隐患。
之二是要统筹协调收益分配。与城市各类用地的收益和支出由政府统一支配、统筹使用不同,农村的产业发展用地、基础公益用地、农民宅基地大都分散在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之中,因此尤其需要对各项收益进行统筹协调,防止畸轻畸重。
首批入市地块收益,有的已经远远高于征地补偿水平,也明显高于增减挂钩和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收益,若不及时妥善应对,未来相关改革难免不相互掣肘,影响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台湾土地改革

1.第一次土地改革
台湾第一次土地改革(50年代一60年代),通过农地制度改革的“三步曲”,“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私有耕地征收与放领”为台湾实施“耕者有 其田”。经过上述的三级渐进改革过程,1961年以后,私有耕地占总耕地约95%,私有耕地中自耕地占将近90%,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约占总农户91%。台土地制度改革已基本达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实现了财富重新分 配,为缩小贫富差距,繁荣农村经济奠定了基础。土地由于受到小农经济结构的制约,第一次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效应已经逐步释放,农场面积无法有效扩大与农业 经营面积过小,使农业生产成本偏高,农业劳动力与农民所得偏低,台湾农业发展进入缓慢发展阶段。

2.第二次土地改革
台湾第二次土地改革(70年代—80年代)。
随着农业的发展,台湾农业需要新的土地制度来适应,因此,台湾当局推行第二次土地改革,其核心是积极扩大家庭农场面积,逐渐达到适当经济规模,主要内容如下:
(1)加速农地重划,辅导小农转业。推行农地重划,就是耕地的转移与合并,农民之间以互换耕地的形式,把分散在多处的小块土地集中在一起,以利于农事耕 作和管理;或者以自愿结合的形式,将不规则的耕地联成一片,办成标准农场或综合利用。另外就是辅导小农转业,它要求将岛内90万hm2的土地,从分属90 万农户转变为分属30万农户,即将每户平均拥有耕地从1hm2扩大至3hm2,安排60万农户、约370万农民转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台湾当局 鼓励无耕种能力的自耕农出售土地,辅导其转业;另一方面,提供贷款,辅助有能力的小农户购买弃耕或厌耕的土地,以扩大耕地面积,达成适当的经营规模。为 此,台湾专门设立了“农地购置基金”,合计约新台币25亿元,以低息贷给耕地面积较小的农户,协助其购买新的耕地。
(2)推广共同经营,专业化经营和委托经营。共同经营分三种,第一种是合耕合营,合耕就是 在生产领域进行合作,在经营、流通领域也是合作的。第二种是合耕分营,生产领域合作,经营领域、流通领域是分开的。第三种是合营分耕,在生产领域是分开 的,但是在流通领域是合作的。专业化经营,就是种粮食的种粮食,种水果的种水果。委托经营,一种委托经营叫代耕,代耕是生产领域委托了,流通领域还自己 做。还有一种叫代营,代营是流通领域委托了,生产领域自己做。为进一步扩大农地经营规模,政府推行多种农业经营方式,促进农业专业区发展。
(3)实现农业耕作的机械化。为配合第二次土地改革,台湾制订了农业机械化计划,至1985年,水稻整地机械化程度已达98%。
 第二次土地改革取得了有限的成效。

3.第三次土地改革
第三次改革重点修订了各项有关土地的规定,废除“耕者有其田”制度,将农业用地化零为整,进一步提高农业效率及规模化生产。

4.农地金融
台湾土地银行是办理土地金融业务及农业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是台湾农地金融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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