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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开发的组织模式的探寻(3)

2018-06-08 龙景园网 龙景园 点击量:

  三、选择乡村旅游产业组织模式的原则

  (一)以资源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

  根据不同的旅游资源类型,我国的乡村旅游分为三种类型:农村依托型(以农村聚落、农民生活为资源)、农田依托型(以农田、苗圃、茶园、花园、果园、林园为资源)、农园依托型(以“三高”农业园为资源)。不同的资源类型应该选择不同的产业组织模式:一般来说,农村依托型的对外部条件的依赖较少,技术含量相对较低,通过农民自主开发就能实现。可以考虑采取“农户+农户”、“个体农庄模式”。对于依托于“三高”农业园或者“景区+农庄”复合资源开发的乡村旅游景区由于技术含量较高,对于市场化运作的水平要求较高。适宜采用有企业参与的其他几种产业组织模式。

  除了资源禀赋以外,还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如果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农村社区管理水平较高,可以采取本地参与组织模式;如果政府管理能力较强,可以采取政府主导的组织模式;在资金匮乏的地区必须借助外部企业的力量,可以采取“公司+农户”、“公司+社区+农户”、“政府+公司+农协”、股份制等其他模式。

  (二)保护乡村性

  世界经济合作组织强调乡村性是乡村旅游的中心和独特的卖点,保持乡村性的关键是:小规模经营、本地人所有、社区参与、文化与环境可持续。其实,乡村性的内涵是广泛的,它包括了有形的和无形的文化特质,也包括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因此,在选择乡村旅游产业组织模式的时候要把保护乡村性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强调本地人所有和社区参与,同时加强政府的引导和监控以保护当地的文化和环境的本真性。

  (三)保护本地利益

  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条件具备的地区,首先考虑采取“农户+农户”、“个体农庄模式”等农民自主开发模式,保证参与者的本地化。在相对贫困地区发展乡村旅游必须引进外部资金的情况下,尤其要注意通过当地政府的调控、社区、农民协会的参与来保证当地居民的利益不受侵害,防止破坏环境,防止“飞地化”现象,保证本地利益不受侵害。在乡村旅游中,政府要把重点放在宣传和保护本地乡村文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收入,并根据乡村旅游出现的新特点和游客的兴趣及时指导农民改变经营模式,最大限度地吸引游客。
  我国乡村旅游资源种类丰富、地域差别大,相同资源类型情况下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因此,选择组织模式创新没有统一的模式,应该因地制宜,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组织模式,平衡各方利益,通过提高乡村旅游组织化程度,提升市场竞争能力,为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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