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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开发的组织模式的探寻(2)

2018-06-08 龙景园网 龙景园 点击量:

  当地乡村旅游的开发采用的“公司+农户”的模式,是互补品生产企业在不涉及产权的情况下,在经营层面实现的一体化,是旅游目的地内部具有主导地位的景区开发管理公司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做出的必然选择。

  (二)公司+社区+农户模式

  “社区+公司十农户”模式是“公司+农户”的一种提升或改进模式。该模式中公司先与当地社区(如村委会)进行合作,通过村委会组织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公司一般不与农户直接合作,但农户接待服务,参与旅游开发则要经过公司的专业培训,并制定相关的规定,以规范农户的行为,保证接待服务水平,保障公司、农户和游客的利益。其特点是公司与当地社区(村委会)合作,当地社区组织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开发。

  (三)政府+公司+农村旅游协会+旅行社

  政府负责乡村旅游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乡村旅游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和商业运作;农民旅游协会负责组织村民参与乡村旅游,并协调公司与农民的利益;旅行社负责开拓市场,组织客源。其特点是发挥旅游产业链中各环节的优势,通过合理分享利益,避免了乡村旅游开发过度商业化,保护了本土文化,增强了当地居民的自豪感,从而为旅游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股份制模式

  为了合理地开发旅游资源,保护乡村旅游的生态环境,可以根据资源的产权将乡村旅游资源界定为国家产权、乡村集体产权、村民小组产权和农户个人产权4 种产权主体。在开发乡村旅游时,可采取国家、集体和农户个体合作,把旅游资源、特殊技术、劳动量转化成股本,收益按股分红与按劳分红相结合,进行股份合作制经营。通过土地、技术、劳动等形式参与乡村旅游的开发。企业通过公积金的积累完成扩大再生产和乡村生态保护与恢复,以及相应旅游设施的建设与维护。通过公益金的形式投入到乡村的公益事业(如导游培训、旅行社经营和乡村旅游管理),以及维持社区居民参与机制的运行等。同时通过股金分红支付股东的股利分配。这样,国家、集体和个人可在乡村旅游开发中按照自己的股份获得相应的收益,实现社区参与的深层次转变。通过“股份制”的乡村旅游开发,把社区居民的责(任)、权(利) 、利(益) 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居民自觉参与他们赖以生存的生态资源的保护,从而保证乡村旅游的良性发展。其特点是国家、集体、企业和农户联合,进行股份制经营,通过土地、资金、管理与劳动等形式共同参与乡村旅游的开发。

  (五)农户+农户模式

  在远离市场的乡村,农民对企业介入乡村旅游开发有一定的顾虑,大多数农户不愿把资金或土地交给公司来经营,他们更信任那些“示范户”,在这些山村里,通常是“示范户”首先开发乡村旅游并获得成功,在他们的示范带动下,农户们纷纷加入旅游接待的行列,并从示范户那里学习经验和技术,在短暂的磨合后,形成“农户+农户”的乡村旅游开发模式,这种模式通常投入较少,接待量有限,但乡村文化保留最真实,游客花费少还能体验最真的本地习俗和文化,是最受欢迎的乡村旅游形式。但受管理水平和资金投入的影响,通常旅游的带动效应有限。其特点为农户带动农户,农户与农户自由合作,共同参与乡村旅游的开发与经营。

  (六)个体农庄模式

  个体农庄模式是以规模农业个体户发展起来的,以“旅游个体户”的形式出现,通过对自己经营的农牧果场进行改造和旅游项目建设,使之成为一个完整意义的旅游景区(点),能完成旅游接待和服务工作。通过个体农庄的发展,吸纳附近闲散劳动力, 通过手工艺、表演、服务、生产等形式加入到服务业中,形成以点带面的发展模式。其特点为以自己所有的农家庭院及农牧果场开发旅游项目,进行旅游个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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