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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私有、国有,还是改良(2)

2018-06-04 龙景园网 龙景园 点击量:


这是因为只有“大我”,没有“小我”,没有利用市场竞争这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这是上文“国有派”思路不能简单实施的一个原因)。目前的挑战是如何超越“小我”,落实“大我”,我们需要探寻一种组织制度实现方式,既激励“小我”,又落实“大我”,也就是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合作”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概念。合作是建设“大我”社会的砌石,落实合作的机制是“合作社”,是“大我”和“小我”之间的桥梁(梁鹤年,2008)。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说说。
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合作社,一开始是土地私有制下农民自发的,后来演变成自上而下的一场政府主导的人民公社运动,最终以失败告终。所以给人留下的印象,认为那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资源配置方式,完全没有效率。其实合作社是个舶来品,不管是马克思提到过的合作社还是发达国家100多年前就开始盛行的合作社,都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物,特别是在农业部门。
农业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农户一直处于产业链低端,获得的利润极低,为了对抗这种情况,农户自发组织起来的合作社是市场竞争的自然产物。西方的合作社,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们自发组建的合作社都是类似的,所有权属于个体,只是个体把所有权中的一部分使用权出让给集体,让集体经营以获得规模效应。但是由于土地私有化与这种合作社本身的目标是对抗的,所以很容易产生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如“搭便车”),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成本就会很高。合作社的大小取决于管理成本和规模效益之间的平衡点。
那么公有制条件下可否用“合作社”这种组织制度呢?
答案是完全可以,而且更具优势。这里的“合作社”兼收人民公社和股份公司的优点,也摈弃了它们的弱点。合作社的权力分配是一人一票;经济分配是按投入;社员的股份不得转让;新社员入社需要其他社员同意。这个理念就是把权和利分开,按股分红能够吸引资金,民主投票则可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超越“小我”,落实“大我”。因为社员的利益不仅仅是资本的回报,还有社员的福利(工作环境、未来发展机会等)。
首先,土地的所有权是合作社成员公有的,人人权力相同,不存在“小我”竞争。代表“大我”利益的合作社经济组织(组织管理者由成员投票决定聘请),能作出使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决定;
其次,个体具有指定明晰的财产使用权等,所以在具体经营的时候可以利用市场经济来实现最优配置,参与市场竞争(市场上有其他各种合作社),达到组团竞争的效果。这种合作社主要具有经济功能,也可具有适度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既兼顾节约交易成本,也可获得规模经济。

农村

案例三:以色列的土地制度与农业
以色列与日本、中国一样,属于人多地少的情况,自然条件并不好,但其农业生产率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不同于西方的土地私有制,以色列90%以上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农业经营组织主要采取集体农场(基布兹[希伯来语],大约占全国35%耕地)和农业合作社(莫沙夫[希伯来语],约占全国33%耕地)这两种形式。
基布兹从国家租赁土地(近乎免费),由集体统一组织经营和管理。基布兹就是一个公有社会,成员共同劳动,按需分配,实现内部民主和平等,是一个高度集体化的经营组织。近年来,基布兹这种组织形式已经从农业发展到工业、商业、休闲旅游业等二三产业。
莫沙夫则为合作化组织,土地也需向国家租赁,家庭是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社员可雇工,可以从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出售产品,也有权直接对外出售产品。社内有公有财产,实行民主管理。莫沙夫最主要的特点是它还承担社区管理的职能,村社合一,每村只认可一个合作社,国家一切投资或贷款都须通过合作社或由其担保。
在土地和资本私有制下的农场,劳动力被看作资本和土地的竞争要素,因而会被极度压榨和削弱;而在以色列这样的模式下,由于土地和资产公有,集体成员同土地、资本一样是合作社的重要资产和资源,所以有动力在产品中提高人的劳动。这样的好处就是整合土地、资金和劳动力,农业能够进行精细化生产,从而实现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生产率的全面提高。
四、未来土地改革的方向
先说说历史和现实,这是我们未来改革的基点。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都是公有制的表现形式。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概念如果只是成员范围的不同,那么权力设置应该平衡;如果它们是权力层级不同,那么每个权力层级涉及的人员应该平衡。但是目前中国的国有制和集体制却比较特殊——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权力层级不同,涉及的人员也不平衡。如此一来,就造成了国有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的权力失衡。
这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作出的现实的选择——建国初期,为了抵御国外的政治和经济风险,国家定下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型发展战略,主要依靠内部积累,依靠农村剩余为城市提供大量低价的粮食,补贴工业。为实现这个目标一方面需要将城乡进行二元化划分,包括资源和劳动力,禁止两者进行市场化交易;另一方面也需要农村的发展和稳定。于是,受严格限制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诞生了。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农村的生产力,是为了“效率”考虑。改革开放之后,集体所有的主体其实已经不存在了,农村补贴城市的政治要求也不复存在,为什么还坚持这样不公平的制度设置?
我认为一方面是防止土地的兼并(若直接让农户个体掌握土地所有权,农村内部土地兼并不可避免;若直接收回国有,与城市土地同地同权、自由交易,在目前城市土地国有的制度下,依旧会存在兼并的问题——这是上文“国有派”思路目前不能实施的第二个原因)。
另一方面,则是为未来的改革留下伏笔。我们从邓小平“两个飞跃”的构想可以看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责任制只是当时解放生产力的迫切需要,而非最终改革目标。之所以选择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当时的“短平快”改革路径的必须,而最终该如何去改,如何去实现,则被暂时搁置起来(同样,在城市中所实施的一系列旨在快速推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也只是特定阶段的权宜之策)。
我国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生产力已被释放,经济上取得了卓越的发展。然而,问题也很明显:城市已经出现了与西方私有制下类似的问题——过度倚赖资本,劳动力和资源、环境的回报率过低,造成了触目惊心的贫富差距和资源环境的破坏;在农村,土地细碎化式的小农经营方式难以实行农业现代化,对集体权利的限制及主体虚置造成城乡发展不平衡及农业农村公共服务缺失,公共设施建设更是停滞不前。现在,到了必须改革的关键时刻。要回到探索公有制实现方式的道路上来,也就是“公平”和“效率”平衡的路子上来。
本文的第三部分已经从理论上分析过公有制的实现方式问题,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农村最稳妥的办法是从两方面同时入手:
一是让土地同地同权,化城乡二元土地结构为一元,国家掌握土地等最终剩余权,目的是保证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增值能到所有者手中(实现公平目的);
二是在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上重新设立一个代表集体的经济组织(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大概是一个生产队的规模(这是从历史经验中得到的),获得国家指定的土地权力,目的是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农业等规模化经营(效率),也保障集体成员之间的公平。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采用不同的经营方式:合作社可以将土地统一对外发包给他人经营,合作社自身不直接经营农地,以分红形式参与分配;也可以是集体以土地入股,专业人员以资金或技术入股,共同组建农地股份合作社,由合作社自己直接参与经营农业项目,对农户按入股土地份额和劳动进行分配,实行合股合营合利。
这种方式既引进资金、技术,实现了土地规模经营,又解决了农户的就业问题,让农户能够分享更多的土地红利。也许农村又将成为第二次飞跃的改革前沿,为城市改革探索出一条道路。国家则在集体之上进行规划,并提供基础技术的普及和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应依然坚持实行土地公有制。
权力系统分为国有和集体两级,集体所有权由合作社体现,直接参与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
集体所有权在国家所有权之下,接受国家的规划指导和税收补贴政策。改目前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度,将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占有、使用、转让权指定确权给集体成员,折合成股份入股集体,参与经营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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