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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荷兰乡村景观发展概述

2023-02-04 风景园林 qyf 点击量:

荷兰有着悠久的土地开垦历史,长期以来荷兰人不断围海筑堤,通过数年时间的排水、回填和土地养熟,将海域和泥炭沼泽地等自然景观转变为适合于耕作的文化景观。20世纪后,荷兰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整理和大尺度的乡村景观规划,风景园林设计师在其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圩田建设、土地整理和乡村景观规划,彻底重新组织和重新塑造了荷兰的乡村,使其成为一种“干预的景观”。
 
 
荷兰乡村景观
乡村景观(龙景园摄)
1 从自然景观到文化景观
荷兰是个低地国家,水资源控制和土地开垦的历史起源于中世纪。在此之前,荷兰人采取的多是单纯的防御性措施:比如迁移到更高的地方、筑高堤坝等等。17 世纪初发明了风车之后,荷兰人能够排干大片的土地建造圩田,用于农业生产和居住,当时比较著名的是贝姆斯特圩田(Beemster Polder)建设,将贝姆斯特湖的自然景观转变成用于农业生产的文化景观。

2 土地整理
荷兰的土地整理是土地开垦历史的延续,但两者也存在不同。土地整理并不是创造新的土地,而是调整旧的农业景观。20世纪,荷兰出台了一系列土地整理的法案,为乡村地区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自然保护、生态建设、水资源管理等提供了法律和制度框架。迄今为止,荷兰全国农村的土地都以这种项目的形式至少进行过一次整理,有的已经有若干次。

2.1  1924年与1938年的《土地整理法》——单一目标 促进农业生产
土地整理与复杂的土地产权有关。长期以来,由于土地的继承、买卖以及婚姻等原因带来了复杂的土地权属关系,导致了往往一个农场的土地变成好多个小的部分,地块分割问题非常严重,农民通常需要越过一些别人的土地才能到达自己的牧场。直到20 世纪初,荷兰大部分农民就是靠着这些分割的、不规则和分散的土地谋生。
为了适应大规模的农业机械化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条件,1924年,荷兰颁布了第一个《土地整理法》(Land Consolidation Act),该法案对荷兰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拉开了荷兰土地整理的序幕。但由于复杂的规则和缺少财政措施,并不是特别受欢迎。1938年,荷兰又颁布第二个《土地整理法》以取代1924年的法案,手续简化了,但目标还是一致的,即:改善农业的土地利用,促进农业的发展,使不同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相对集中,规整划一。这样一来,产生了大尺度的景观,更加适合现代农业生产对生产效率的要求。
尽管这一时期土地整理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上显示了它的成功,但是由于其实施目标的单一性,美丽的乡村景色在土地整理后不复存在,农场经营单一作物带来了大批动植物的死亡,这种负面的影响成为人们非议的焦点。

2.2  1947的《瓦赫伦岛土地整理法》—— 一部转折的法案
1947年,荷兰颁布了《瓦赫伦岛土地整理法》(Walcheren Consolidation Act),成为荷兰土地改革历史上一个重要时期,开始了从简单的土地重新分配转向更为复杂的土地发展计划。由于处于战后重建时期,恢复经济是当时的首要任务,乡村景观规划在当时也是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作为规划的主要目标。但是,由于二战期间海堤被炸,整个岛屿都被洪水淹没,现有的土地整理法案不能够应用于瓦赫伦岛的农业重建,因此,必须出台新的法案。瓦赫伦岛的重建,在土地整理的同时,进行了排水系统的提升、土壤改良,土地开发等项目,旨在融合农业、户外休闲、风景管理、公共住宅以及自然保护等多重目标,成为土地整理历史上一个转折点。

2.3  1954年的《土地整理法》——更宽泛的目标
1924 年的《土地整理法》及其1938 年的修订,未能为战后大规模的重建提供一个框架,包括农场的扩大和搬迁,修建新的公路和河道,也难以对景观管理进行独立干预。由于存在这些缺点,1954 年,结合瓦赫伦岛土地整理的经验,荷兰颁布的第三个《土地整理法》,明确规定了景观规划必须作为土地整理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乡村景观规划自此在荷兰获得法律地位,由林业部门负责。新的法案允许预留出最多5%的土地服务于除了农业生产之外的其他目的,如自然保护、休闲娱乐、村庄改造、改善景观等。需要一个新的法案而并不是一个现有法案的修订,也反映了在过去的这段时间内,关于乡村土地整理的观点的改变:不再单方面追求促进农业发展,而是要满足更宽泛的目标。

2.4  1985年的《土地开发法》——社会利益的多元化
土地整理进行了几十年,为现代农业的机械化生产创造条件。它根本上改变了旧的、小尺度的文化景观,转变成为现代的、大尺度的农业生产景观。复杂的农业工程措施得以开展,水管理和基础设施得到改善,破碎的土地格局整合到一起,便于机械化耕作。到了20世纪70 年代,生产足够的食物已经不再是西欧的一个主要问题。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特别是城市居民)对农村的其他价值和利用方式的需求迅速上升,人们需要自然保护以及休闲娱乐场所等。1985年,《土地整理法》被《土地开发法》取代。与原来的《土地整理法》相比,在安排户外休闲娱乐、自然保护区等用地方面,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这一时期,农业不再是主要目标,其他的利益也得到同等地位的关注;主流态度开始转向景观规划相关的生态问题,进行大尺度生态关系的研究。
从1924年第一次《土地整理法》开始,到1985年《土地开发法》,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背景和当时出台的有关土地整理的法案深刻地反映了乡村景观规划和发展演变过程中的追求,从最初的单一的对农业生产目标发展,到后来的农业生产与宽泛目标的均衡发展,再到更加关注社会利益的多元化。

3 乡村景观规划
20世纪,特别是二战之后,荷兰风景园林设计师逐渐参与到乡村工程、土地改善和水管理的项目中,从事乡村地区的景观规划,以改善以农业为单一目标的乡村发展状况。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随着土地整理政策目标的转变,荷兰乡村景观规划的理念也从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合理化;到农业、休闲、自然保护、历史保护等多种利益综合平衡;再到从自然保护发展到创造“新自然”这样一个趋势。荷兰的乡村景观规划使得乡村景观表现出如下特征:

3.1 功能性的景观
荷兰的风景园林师深受现代主义运动的影响,他们将现代主义的哲学应用到他们的设计实践之中:坚信由技术理性来服务公众和使社会进步。这种想法深深地影响了荷兰的风景园林学科,形成了功能主义的方式,抛弃了浪漫主义的设计手法和古典的历史风格;他们的美学观念是基于功能的、理性的,认为景观必须反映工业社会的特征、场地潜在的可能性以及项目的特殊性。为了满足这些要求,他们提出将景观设计基于场地特征,使用地形图作为景观规划的依据。他们认为,景观不仅仅是欣赏的,而且是在其中居住和体验的。
泽兰省(Zeeland)的瓦赫伦岛是荷兰西南部的一个小岛,面积150km2。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因堤防被破坏而遭受毁灭性灾害,海水浸泡小岛长达数月。灾害之前,瓦赫伦岛由于茂盛的植物和宜人的景观,被称作“泽兰省的花园”。但由于其土地划分太小,土地利用状况非常的琐碎,农业生产效率不高。由于处于战后的经济恢复期,这一时期的乡村景观规划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为目的。农业机械的使用要求土地的两条对边最好平行,需要线性的、大块土地格局;而原有道路体系密集而且弯曲,这就要求设计师综合平衡两者之间的矛盾。最终,设计师本森姆(R. J. Benthem)和尼克·德·乔恩杰(Nico de Jonge)在这里采取的措施是:将现有的弯曲道路有选择的进行保留,然后再在道路网中尽可能规整地划分土地。种植规划综合考虑了功能和视觉两方面的感受,在海岸附近道路两侧种植了防风林带,在海岸沙丘的内侧规划了大片森林,岛内河边道路的两侧也种植了乔灌木,而在穿过圩田的道路两侧没有种植,形成了圩田与海岸地区、河边地区空间感受上的虚实对比。新的瓦赫伦岛景观很好的满足了1950年代农业生产的需要,设计师在这里创造的是一种功能性的景观。

3.2 可读性的景观
战后的风景园林设计师想要设计可读性的景观,让人能够一眼就辨认出事物是怎么组织到一起的,他们在系统中是怎么起作用的。对于荷兰的风景园林设计师来说,这种可读性就是美的。1950年代,实用主义的理念使得风景园林设计师基于田地的基础,分析历史地图来进行规划;到了1970年代,可读性景观被认为能够产生景观的独特性。可读性包括两个方面:空间与时间。空间可读性,主要是辨认空间的关系,风景园林设计师基于地形地貌、土壤、植被、运河、道路、农地、村庄和城市等,发掘景观中“隐形的系统”,建立起景观肌理的空间逻辑。同时,风景园林设计师也非常注重延续历史遗迹,将场地上的历史特征转入到新的景观结构和形式之中,使其具有时间可读性,创造一个地域性的、可持续的荷兰景观。
弗里斯(Vries)位于德伦特省(Drenthe),面积70km2。这里的景色也具有明显的特征:“厄斯多谱(esdorp)”村庄、蜿蜒的溪流和开垦的沼泽地(“esdorp”是形成于中世纪、围绕中心空地建造的村庄,村民共同开拓沼泽,均分耕地),3/4的农业用地是牧场,其余的作为耕地使用。区域内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问题:诸如小块的土地划分、不合理的农场位置、排水状况很差等等;除此之外,地区和国家的基础设施(运河、公路和铁路)也切割了整个区域,具有明显特征的景观单元彼此之间很难区分。景观规划的主要目标是恢复和保护中世纪景观格局的特点。设计师哈利·德·维洛姆(Harry de Vroome)通过保护和恢复最有价值的区域以及通过在景观单元之间的过渡区域种植林地和树篱,使不同的景观元素有着清晰的界定范围,恢复以前景观元素之间的差异。

3.3 生态性的景观

3.3.1 生态网络
在20世纪最后的几十年里,特别是1969年麦克哈格的《设计结合自然》出版之后,荷兰乡村景观规划开始更加关注乡村景观中“自然”的一面,在景观规划中宣传生态学原则并系统的应用这些原则。为维护地区内的生物多样性,设计师会划定出一定的自然保护区或大片的森林;在更大尺度的区域中,还会依据景观生态学的理论,规划区域生态网络,提高乡村地区的生态环境。生态网络中既包含有自然核心保护区域,也包含有户外休闲、森林、淡水水库等其他形式的土地利用方式。
荷兰南部的勃拉邦特省,总面积4 900km2。勃拉邦特乡村原有的森林和自然区域很少被保留下来,今天的森林多在土壤不良的地方,自然区域则多为以前的泥炭地和沼泽地。为此,风景园林设计师提出了一个生态的结构网(包括互相联系的自然核心区域、发展区、连接区和森林区)、几个农业区以及旅游和户外休闲区域,绘制出了整体的生态、农业和旅游结构的规划。
1990年国家生态网络的概念提出,其目标是将现有的和新建的自然区域整合成为一个连贯一体的空间网络,通过增加自然区域的生物承载量(增加表面积和提升自然栖息地的品质)和增加自然区域的连接性(网络的密度),促进“具有国家和国际意义的生态系统的可持续的保护、恢复和发展”。到2018年,国家生态网络将建成7 285km2(占荷兰国土的17.5%)互相联系的自然区域。荷兰的国家生态网络主要包括3种类型:具有国家(国际)重要意义的核心区域,即,必须维持的可持续生态系统;第二个是不受干扰的“自然发展区域”;第三种类型连接的区域:即将建立或加强的生态廊道。

3.3.2 河流生态
风景园林设计师对河流的自然进程也非常关注,注重空间规划、水管理和自然保护之间的新关系。奥伊瓦尔计划(Ooievaar Plan)是伊欧伟杰斯基金会(Eo Wijers)于1986组织的竞赛的获胜方案,为穿越荷兰东西方向的莱茵河和默兹河(Meuse)流域的土地利用和河流系统提出了新的结构和水管理方式。规划通过可自我调节的空间策略框架,创造新的自然区域来改善自然的进程,恢复河漫滩地带的自然状态,使得自然植物、野生植被以及各种动物包括黑鹳回归到河漫滩地带。在河漫滩地区重点关注自然发展和休闲的同时,管理流域内的农业。策略具有灵活性,建立了两种水系统(高低水位),使得农民能够管理每块田地的地下水以适应不同的需要。

4 结语
作为与自然有着特殊关系的国家,荷兰国土的每1km2的土地都经过了规划。20世纪的荷兰乡村,经历了从丰产的景观,到农业、休闲和自然保护平衡发展,再到注重创造“新自然”的动态演变过程,并且仍然在不断发展变化着。1999年,荷兰政府出台了“贝威蒂尔备忘录(Belvedere)”,强调空间规划中的文化历史元素,这将提升乡村景观的品质和身份认同感。在此基础上,2005年荷兰政府确立了20个国家景观(20 National Landscapes)区域,覆盖面积接近9 000km2,其中2/3的面积是农业用途。从国家和国际的背景来看,这些区域代表了荷兰乡村的核心品质,保护和加强这些核心品质对于保护荷兰的景观独特性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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