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1 龙景园网 yy 点击量:
这两年,很多地方开展了乡村规划。但仍有很多规划专业人员对于涉农政策的了解有限,或者说基本不了解,工作中难免很多困惑。
看起来空旷的农田里,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实在不容易把握,但人民群众的呼声,又使得乡村规划不得不走出传统的边界。
所以,我们今天从历史文件中翻出这份当年产生很大影响,其实至今也有着重大影响的文件,给大家做个简要推介。
这份2014年9月公布的文件,针对设施农业作出了一些安排,客观上来讲,为设施农业发展提供了空间。
当然,文件里也回避了或者有所模糊了一些仍然在实践中让人挠头的现象,不同省市在执行上也因此差异很大。
所以说,这份文件算是个源头,具体的执行尺度,还是要多在当地省市文件及实践中做些了解吧。快速浏览的话,下面几个地方建议重点了解下:
其一,该份文件很清晰的用分类描述法界定了设施农用地的范畴,可以说是紧抓了设施农业发展对地方管理造成困惑的关键问题。
按照界定,设施农用地包含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各类用地又用例举法进一步进行了界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其二,设施农用地明确界定为农用地,这样一来,在发展合规的设施农业时,就不需要办理越来越严格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仍需要在结束生产时进行复垦。
其三,设施农用地不仅在外部边界上非常清晰,在内部三部类上,也进行了清晰界定,并且从许可使用的解读,进行了分类规范。譬如针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现象,文件明确提出“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对于三部类,也明确提出“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严格确定附属设施用地”。并且明确提出“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其四,在具体的指标管理上,主要出现在“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条款里,要求“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其五,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选址和根据农用地性质进行分类管理方面还提出有关要求。包括“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并且还着重指出,“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由于该段落前局还是在界定配套设施建设与基本农田的关系,这里突出涉及生产设施用地的要求,值得深入解读。实践中,大量的疑惑也存在于这句要求里。
其六,此外,该文件还明确提出,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即“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政策原文随后: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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