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古镇旅游发展的现状及开发模式研究(2)
2018-06-05
网络文摘
熊明均 郭剑英 点击量:
2.政府主导的项目公司模式。
政府成立相应的旅游开发项目公司,相关资产以政府财政划拨的形式注入项目公司(或者以资产作价形式出资,资产所有者拥有项目公司相应的股权),项目公司以政府组织注入的资产为抵押,向银行借款,获得的资金用于古镇旅游项目的开发,旅游开发所获得的收益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如此滚动开发古镇旅游。浙江乌镇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所偏重的古镇旅游开发资本运营目的就是:在/小城镇运营的背景下,调整区域旅游经济结构,打造旅游产业核心竞争力,借旅游产业的拉动效应再造地方经济的综合竞争力。
适合这种开发模式的古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旅游资源较丰富;
(2)地理区位一般。
针对这类古镇,开发有一定难度,旅游开发公司的焦点不会放在此类古镇上,因此需要政府组织旅游项目的开发和筹集资金。当古镇旅游有好的效益后,再还银行贷款或民间资金。适合此类的古镇有:四川的肖溪;重庆的安居等。
3.经营权出让模式。
地方政府将管辖范围内的旅游景点(资源性资产)开发出来后,通过出让旅游开发经营权的方式,吸引投资商介入古镇旅游开发,这方面的代表是湖南凤凰古镇。由投资商根据自身优势,结合市场需要对外融资,继续古镇旅游开发进程,政府只在行业宏观层面上对投资商(开发商)进行管理。从投资的角度看,古镇旅游开发项目最大的特点就是涉及的资产类型多样,产权关系复杂,投资带来的经济溢出效应高,投资收益不容易控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古镇旅游开发项目更多地依赖于政府主导的开发模式,而各级地方政府受财力和物力限制,在古镇旅游开发项目的运作中存在投入不足、开发水平不足、开发缺乏连续性等客观困难,这使古镇旅游开发项目存在一定程度的旅游商业价值流失,从而导致古镇旅游开发进程中的相关资源和资产不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吸引到足够的资本进入,这将使古镇旅游开发各方通过股权或者资产出售的方式分享(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而古镇中的旅游资产(资源)也因此具备吸引资本进入的条件和渠道,为企业介入古镇旅游开发展开资本运营,协助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拓展古镇旅游资本运营空间奠定基础。由此,地方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古镇旅游开发的资产处置和管理,更多地通过资本和出资人(股东)权益的行使来完成,而行政干预更多地表现在经营活动的规范和管理这一层面上。另一方面,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资产重组提高古镇地域内旅游产业的综合竞争力,运用资本纽带组建大型旅游企业,以股权和资产两种形式实现旅游资产和资源在资本市场的价值再发现。
适合这种开发模式的古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旅游资源较丰富;
(2)距离中小城市较近,具有一定的客源腹地。
西部欠发达地区可采用此种发展模式的古镇有:四川的火井、福宝;重庆的蔺市、中山、松溉、涞滩;贵州的枫香、镇远;云南的建水等。
4.社区开发模式。
社区是进行一定的社会活动,具有某种互动关系的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生活群体及其活动区域的系统综合体。社区开发模式是将古镇旅游资源作为个体进行开发建设,从社区的角度考虑旅游目的地建设,通过优化旅游资源的结构提高旅游流的效率,谋求旅游业及旅游目的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和最优化。从社区的角度考虑旅游目的地建设,可将旅游开发与社区建设结合起来,使旅游开发更能为当地居民所接受。
与传统旅游开发模式不同,社区开发模式是旅游开发成熟阶段的产物。它是以社区结构的进化为其开发原则,较之传统旅游开发模式,社区旅游开发模式更加能够体现旅游效益公平的宗旨。与传统旅游开发模式相比,社区开发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旅游开发主体的参与者更多。社区开发模式的参与者可以是政府主管部门、当地居民、旅行社等,主体是古镇居民。
二是旅游效益分散化。由于参与者更多的是当地居民,开发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他们的个人利益和当地经济的发展,社区居民要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和最优化,以获取更多利益并提高生活质量。
三是旅游开发对象人本化。社区旅游开发的出发点是将旅游资源开发和社区建设结合在一起,不仅考虑了旅游景观、旅游环境,而且考虑到旅游目的地的社区建设,将旅游开发融入到当地的社区建设中,使当地居民成为旅游开发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最终实现社区结构的进化。
社区开发模式不仅可解决/古镇的原真性受到破坏这一突出问题,还使古镇原住居民的利益得到更大保障。
适合于这种开发模式的古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目前的开发现状良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距离大中城市较近;
(3)古镇居民的旅游发展意识较高。
具体而言,如四川的洛带、怀远、元通、西坝、仙市、上里、李庄、阆中古城、黄龙溪;重庆的偏岩、金刚碑、钓鱼城、瓷器口;云南的大研、大理、喜洲;贵州的青岩、云山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