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未知 2017-05-29 金梦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新规定、新办法
变化1:考试变化
城乡规划专业(学历) 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年限)
以下为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7〕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2日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师队伍建设,保障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注册城乡规划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从事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研究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拟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九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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