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组织解读旅游用地政策(2)
2018-06-03
北京龙景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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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进健康旅游服务信息化。
制定与国际衔接的信息标准,加强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康旅游信息服务体系,实现24小时咨询服务和全流程跟踪服务。
发展与国外医疗机构联通的远程会诊等远程医疗服务,健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机制,探索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等远程医疗服务。
(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与健康旅游服务相适应的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机制,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四、优化健康旅游政策环境
(十一)推进市场准入和行业规范建设。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放宽市场准入。
研究不同类型健康旅游服务机构标准,规范机构基本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开办支持和服务指导,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旅游服务业准入制度,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开展医疗服务的,要纳入医疗机构统一准入管理。
建立健全国际医疗服务标准、国际医疗服务指南等相关制度。鼓励中医机构进行国际认证,加快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和诊疗服务规范体系,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标准化和专业化。
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制定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完善规划调控方式,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
(十二)健全健康旅游法治和监管体系。
系统梳理并健全完善健康旅游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可能存在的医疗责任划分、行业监管等问题。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健康旅游服务机构及个人从业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无证行医和违法经营行为,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十三)完善健康旅游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加大对健康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在用地、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支持健康旅游服务机构按规定开展适宜医疗技术,加强对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和指导。完善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健康旅游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健康旅游服务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强化监管,严禁改变用途。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十四)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健康旅游产业,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适合健康旅游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健康旅游产业链整合。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旅游领域创新性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十五)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
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职业院校,规范并加快培养护士、护理员、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医学英语、营销运营等从业人员。加强针对健康医疗服务机构、国际旅行健康咨询机构、旅游服务机构等相关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语言培训,提高健康旅游的服务品质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技术及服务人才有序流动的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
(十六)建设诚信服务制度。
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守法经营。支持健康旅游相关行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和标准,规范行业发展,推动健康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
五、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康旅游发展部门协作机制,统筹协调健康旅游发展涉及的医疗卫生、旅游等方面的政策,推动健康服务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各地要将健康旅游作为发展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科学规划,积极探索,推进健康旅游产业发展。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十八)推进试点示范。
选择一批具备良好资源条件、具有前期工作基础、符合政策支持方向、地方积极性较高的健康旅游项目,建设各具特色的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形成稳定的健康旅游客户群体市场。同时,在行业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先行先试有关政策措施,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坚决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上、盲目重复建设,杜绝成为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十九)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加强与健康旅游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发展经验。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提升我国在相关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大力引进国际专业人才、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提高我国健康旅游产业的技术和发展水平。积极发挥援外医疗队在健康旅游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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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特色小镇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精神,做好第二批全国特色小镇推荐工作,经商财政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各地推荐的特色小镇应符合建村[2016]147号文件规定的培育要求,具备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态、和谐宜居的美丽环境、彰显特色的传统文化、便捷完善的设施服务和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区位优势和特色资源,能较快发展起来。
(二)实施并储备了一批质量高、带动效应强的产业项目。
(三)镇规划编制工作抓得紧,已编制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达到了定位准确、目标可行、规模适宜、管控有效4项要求。现有规划未达到定位准确等4项要求的已启动规划修编工作。
(四)制定并实施了支持特色小镇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了市场主导、政企合作等良好政策氛围。
(五)实施了老镇区整治提升和发展利用工程,做到设施完善、风貌协调和环境优美。
(六)引入的旅游、文化等大型项目符合当地实际,建设的道路、公园等设施符合群众需求。
对存在以房地产为单一产业,镇规划未达到有关要求、脱离实际,盲目立项、盲目建设,政府大包大揽或过度举债,打着特色小镇名义搞圈地开发,项目或设施建设规模过大导致资源浪费等问题的建制镇不得推荐。县政府驻地镇不推荐。以旅游文化产业为主导的特色小镇推荐比例不超过1/3。
二、推荐程序
我部根据各省(区、市)建制镇数量、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特色小镇培育工作进展、地方组织推进小城镇建设力度等因素,确定了2017年各省(区、市)特色小镇推荐名额(附件1)。请各省(区、市)按照分配名额组织好特色小镇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