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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间规划的主要经验与启示(2)

来源 龙景园网原创 2019-12-15 龙景园



第四,市县综合规划(加拿大称为官方规划)通常具有综合性和空间安排,但只是示意性,规划的实施主要靠法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分区》落实以及公共投资。

总体而言,北美空间规划具有多样性,强调地方层面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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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的非州、南美洲和大洋洲的空间规划

非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是南非。南非2003年发布国家空间开发规划,2012年发布国家开发规划(2030远景)。

利比亚在欧盟资助下,编制了《国家空间开发框架(2013-2025)》;

南美州最大经济体是巴西,从《国家发展规划(1975-1979)》开始,增加关于区域与城市政策的空间内容,逐步发展轴作为规划单元,强化空间战略;

基本概念
空间规划(Spatial planning)是因规划发展的需求而从欧洲引入的,在与各部门及不同行业特点相结合的过程中含义也不尽相同。为此,需要明确空间规划和空间规划体系两个基本概念。
1空间规划
空间规划在1983年欧洲区域规划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欧洲区域/空间规划章程》中首次使用。文中指出,区域/空间规划是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政策的地理表达,也是一门跨学科的综合性科学学科、管理技术和政策,旨在依据总体战略形成区域均衡发展和物质组织。
1997年发布的《欧盟空间规划制度概要》中进一步指出,空间规划主要是由公共部门使用的影响未来活动空间分布的方法,目的是形成一个更合理的土地利用及其关系的地域组织,平衡发展和保护环境两个需求,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通过协调不同部门规划的空间影响,实现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以弥补市场缺陷。同时规范土地和财产使用的转换。“空间规划”一词目前仍在欧洲规划工作使用较多。
空间规划分的含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空间规划是所有影响空间组织协调的方法和政策,比如美国的城市规划,中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交通规划、环境规划和社区规划均与此相关。
狭义的空间规划专指大尺度的空间组织,尤其指欧洲国家大尺度的规划。比如德国的联邦和州级规划称为空间规划,区域及以下具有空间组织性质的规划不称为空间规划,但整体称为空间规划体系。本文空间规划主要以狭义的空间规划为主。
2空间规划体系
空间规划体系也有两种含义。
一种是广义的规划体系,由各类各级不同特点的空间规划(即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区域规划等)按照一定的规则形成有机的系统, 称为空间规划体系,涉及不同类型空间规划之间、空间规划与部门规划之间、 以及不同层级规划之间的三种关系。因此,空间规划体系是空间规划的规划。
另一种是狭义的规划体系,即由规划法律体系、行政体系和运行体系构成。其中,行政体系是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载体,运行体系是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内容,法律体系是规划编制与实施的依据。

大洋州的14个国家中,经济发达的澳大利亚是联邦体制,以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分区为主,类似北美。

国外空间规划的基本经验
国外发达国家空间规划形成于不同的地域背景、文化制度、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阶段,构成国际空间规划发展的时空图谱,分析丰富多样的空间规划,总结的基本经验如下:
1与城市化水平相伴的空间规划形成与发展
城市化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当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其辐射、吸引影响力超过城市范围时,需要站在区域高度研究城市问题。而当涉及到多个区域而不是单一区域问题时,需要针对不同区域之间的关系站在全域高度研究空间问题。
因此,从建筑、城市规划、区域规划到空间规划,空间规划的产生、形成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必然的过程。
从1933年的《雅典宪章》、1977年的《马丘比丘宪章》到2016年联合国人居署发布的《城市与空间规划国际导则》,表明不同城市化(和工业化)阶段的规划响应。
根据国际经验,城镇化水平30%-50% 属于快速城市化期,50%-70%区间是加速后期,50%-70% 是平稳期。对比各国空间规划发展轨迹,通常城市化水平30%的时候,会出现城市问题,城市规划会相应产生。而当城市化水平达到50%时,会出现城乡或区域的空间问题,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问题等可持续发展问题,空间规划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而被各国政府所采用。而当城市化水平达到70%时,空间规划作用减弱,城市设计成为重点。
2合而不同、与时俱进的空间规划类型体系
从不同空间规划类型之间的关系出发,空间规划体系分为垂直型(比如德国、芬兰和丹麦)、网络型(比如日本)和自由型(比如美国)三种。如德国联邦空间规划分为联邦、州、区域和地方四级。
德国空间规划体系具有自上而下、分工明确、层级关系联系紧密但职能清晰的特点。各级规划的编制都遵循对流原则和辅助原则,构成具有垂直连贯性的体系。同时,各个层面的空间规划既能从整体区域的角度进行考虑,又可与部门规划以及公共机构相互衔接和反馈,形成有主有次、完整灵活的空间规划体系;
日本的空间规划分为国家、区域和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四级。空间规划体系中具有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三规”并存的特点,规划类型较多,总体表现为网络型;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各州的情况也有较大差别,一些州规划体系完备,相互衔接,而一些州则只是在部分层级或地区编制规划,具有多样性和自由型的特点。

空间规划体系是时代的产物,具有动态性。
英国早在1968年建立了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二级空间规划体系。针对加强区域空间管理和强化地方管理的需求,2004年颁布《规划与强制性购买法》,将国家政策导则简化为国家政策陈述,区域政策导则调整为区域空间战略,并强化了地方发展框架,增加了公众参与的要求。
适应人口老龄化等新时代特点,日本在连续五轮编制全国国土综合开发规划的基础上,2005年通过《国土可持续利用法》,将传统的三级国土规划调整为二级,简化了网络型空间规划体系,向垂直型转化。
3系统的空间规划法律、行政和运行体系
行政体系看,各国基本按“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原则构建本国的空间规划体系。如日本政府是由中央政府、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的行政组织与规划层级相对应。行政体制改革通常与规划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如英国负责城乡规划的机构由原来的环境、交通和区域部变为交通、地方政府和区域部(2001年)、首脑的副首相办公室(2002年)、社会和地方政府部(2006年)。规划管理部门职责的变化对规划内容有一定影响。大伦敦地区的设立和废除直接影响规划体系。
运行体系看,尽管国土面积较大国家设置的行政组织层级多,但是规划类型总体上只有三类,即国家级(战略定方向,原则性),区域级(战术定方法,衔接性)和地方级(战场定方案,操作性),比如德国各层级按对流和交互原则相互关联,形成形散而神不散的一体。
法律体系看,依法规划是市场经济国家空间规划的共同特点。法律体系纵向上体现为不同层级规划有法可依,横向上体现为规划的主干法律、配套法和相关法。以德国为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在联邦级主要是《空间规划法》、《空间规划条例》、《规划图例条例》、《建筑法典》及《建筑利用条例》。《建筑法典》对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空间规划法》则对空间规划的任务和原则、联邦层面以及各联邦州如何制定空间规划法律、空间规划方法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州和区域级有《州空间规划法》、《区域规划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成熟的空间规划体系体现为法律、行政和运行体系各司其职,国家、区域和地方层级清晰,系统总体目标一致且具有弹性。
4体现国家制度基础性决定作用的空间规划
国家制度对空间规划起基础性作用,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地方的关系影响空间规划的宽度和深度。
政治体制看,联邦制国家通常不编制国家规划,或只编制需要的专项规划,地方规划具法定控制性;非联邦制国家强调国家规划的法定指导性和控制性,区域规划具有协调性,地方规划具实施性。
经济体制对空间规划体系影响体现在不同层级规划发挥作用的方式和程度。日本是行政主导性的市场经济国家,空间规划不仅体系完备,与相关规划的关系也尤为密切,属于强干预型。
德国是社会市场经济国家,联邦层面的规划比较宏观,底层的规划尤其乡镇级规划比较具体,属适度干预型。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至今都没有国家级的空间规划,有一些问题导向型的州级规划和区域规划,地方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具有法律效应,属于地方自治型。
5符合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的空间规划
各国空间规划作为政府管理的工具,其内容和模式总是与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空间规划形成于经济发展时期,因此,从规划分析的需求出发,可将经济发展阶段分为快速发展、转型发展和平稳发展三个阶段,一般的规划特点如下:
快速发展期,规划以“物质规划”规划为主,强调“发展规划”,将增强经济活力和发展竞争力作为第一要务,重视落实生产空间,生活和生态空间置于次要地位。采用单核心发展模式,以工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为主,体现为规范性和统一化,设立重点发展区,规划类型以城市规划为主。发展国家的规划或者发达国家在快速发展阶段通常具有这一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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