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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2)

来源 东莞自然资源 2019-03-27 薛晴

新型产业用地的布局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新型产业对区位的要求,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是首选;

二是避免对城市高价值区域土地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市级和镇级核心区内不布局M0,其中枢纽型轨道交通站点是指两条或以上轨道线的交汇站点;

三是保障普通制造业发展空间,各园区、镇街工业保护线内新型产业用地(M0)总量不超过辖区工业保护线总规模的10%,市区四个街道、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可适当提高比例;

四是鼓励成片、规模开发,提高开发档次和配套服务,同时兼顾中小企业自用型总部建设的需求。

在符合上述布局原则的基础上,近期优先在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广深高速两侧、城市更新单元、市镇联合重点招商区域、市区和临深片区试行,试行时间3年,总结经验后全市推广。
 

东莞mo选址示意图

▲M0选址示意图

2.开发主体准入——市招商创新办负责

综合评估意向用地单位的产业定位、招商运营服务能力、财政贡献等,具体细则由市招商创新办牵头制定。

(二)规划设计创新(第十八条)

新产业、新业态以高端技术人才为主,要求工作环境多元化、个性化。为营造舒适宜人的创业创新空间,《办法》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设计规范、配套设施比例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1.容积率方面,鼓励较高强度开发

容积率原则上大于3.0,不超过5.0。3.0的下限较现有普通工业用地有了大幅提高,有力推动土地集约利用;5.0的上限与商业办公用地形成级差,以减少对商业办公市场的冲击。

2、建筑设计方面,充分考虑新业态的使用需求

研发设计用房允许参照办公建筑进行设计,以配合研发、创意、设计等创新型产业功能的用房需求;配套宿舍允许参照公租房标准进行设计,提供更优质舒适的住房环境,以适应高素质人才对居住品质的要求。

3、配套设施方面,支持打造配套完善的产业社区

参照深圳的做法,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限定在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以内,较原有几个“类新型产业用地”政策的15%有了大幅提高。明确可设置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公共服务、市政配套设施,但不得建设大型商场等,以满足入驻企业和员工的日常配套需求。

(三)地价计算标准(第十三、十四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处于普通工业用地(M1)与商业办公用地(C2)之间,与分割转让比例、实际出让年限、容积率等因素相挂钩。这样既保障了传统制造业的发展空间和商业办公用地的市场价值,也有利于新型产业项目错位发展、互为支撑,进一步激发市场动力。

经测算,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出让底价约为普通工业用地的1.2—2.0倍(与容积率挂钩);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地价,分割转让比例越大,地价越高,以招引有实力的开发主体、鼓励更多地自持。

支持“工改M0”,“工改M0”项目补缴土地出让金给予折半优惠。

新型产业用地与其他用地功能混合的,其地价为各类用地相应地价的总和,具体计算细则由市国土局牵头制定。

(四)允许功能混合、支持产城融合(第十六条)

支持新型产业项目统一规划、功能适当混合。在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原则的前提下,可在新型产业用地(M0)基础上配置一定比例商业办公(C2)、配套型住宅(R0)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混合形式

允许多个不同功能用途地块按一宗地整体出让,整体办理规划、国土等手续,具体细则由市国土局牵头制定。
 

用地混合形式

注:工业保护线内新型产业用地(M0)配置商业办公(C2)的,必须采用新型产业+商业办公混合用地(M0+C2)的方式,商业办公(C2)不能独立地块。

2.混合比例:以产业功能为主

用地混合比例

3.分割要求

商业办公(C2)和配套型住宅(R0)部分均可分割转让;配套型住宅(R0)的受让人(含二次转让)必须是项目入驻企业,入驻新型产业(M0)和商业办公(C2)的企业均属于项目入驻企业。

(五)土地、产业用房贡献(第二十一—二十四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价格低、开发强度大、对城市配套服务要求高。参照深圳的做法,新型产业用地项目按不同情形须无偿向政府贡献一定比例的土地或产业用房,贡献部分免缴地价。

贡献的土地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保障性住房等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贡献的产业用房可用于市、镇招引优质项目。贡献土地和产业用房的交付形式、建设标准等,由市招商创新办牵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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