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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

来源 东莞自然资源 2019-03-27 薛晴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建立一套适应新型产业加快发展的管理机制,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由市府办政策调研科统筹、市城乡规划局牵头,相关部门、镇街和企业密切配合,经过全面深入的调研、讨论、撰写和修改,并经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同意,东莞市政府于2018年9月11日正式印发了《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东莞产业用地管理办法

为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办法》的导向、思路及相关主要条款,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M0政策的目的

一是促进新型产业发展、推动城市品质提升

随着近年产业转型升级的深入推进和周边先进城市创新资源的加速外溢,新业态、新产业在莞迅猛发展,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力军。与传统形态的工业厂房不同,新业态、新产业的用地具有研发用途比例高、用地类型混合成分高、用地需求多元化等特征,现行部分土地供应和管理政策已无法满足新业态、新产业的发展需求。

客观而言,出台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以招引规模大、效益好、运营能力强的优质平台商进行成规模、高品质开发为主攻方向,既能够为打造一批高品质的新型产业孵化器、加速器提供空间保障,也顺应了新业态、新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支撑东莞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和广深港科技创新走廊建设。

二是整合现有产业政策、提高项目开发效率

2013年以来,东莞先后出台了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研用地等“类新型产业用地”政策,实施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出台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逐步统筹整合现有的“类新型产业用地”政策,将有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要素作用,推动我市新型产业加快向中高端水平迈进。

二、什么是新型产业用地M0?

新型产业用地(M0)是为适应传统工业向高新技术、协同生产空间、组合生产空间及总部经济、2.5产业等转型升级需要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类。即在工业用地(M类)中增加新型产业用地(M0),其范围定义为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空间用地,旅游策划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空间意向图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

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三、核心思路和政策导向

1.坚持产业导向,鼓励自持开发

《办法》设置了开发主体准入认定,鼓励有产业平台运营经验、自持比例高的企业进行开发,从地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于有分割转让需求的企业,从税收贡献、二次转让收益上缴、履约监管等方面设定刚性条件。坚持新型产业用地(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的政策导向,明确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不得高于49%,防止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出现房地产化倾向。

2.坚持品质导向,鼓励规模开发

《办法》支持以产业链为纽带集中布局新产业,打造功能复合、设施共享,适宜创业、生活、交流的新型产业社区。鼓励成规模、高品质开发,可分割M0要求用地面积在50亩及以上;用地面积少于50亩的仅限企业自用,不可分割。支持新型产业项目统一规划、功能适当混合,打造产城人融合发展的城市综合体。

3.坚持规划导向,鼓励先行先试

为充分把握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建设和周边先进城市创新要素外溢窗口期的机遇,《办法》明确优先在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广深高速公路两侧、市镇联合重点招商区域、市区和临深片区进行先试先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全市铺开。

4.坚持集约导向,鼓励“工改M0”

重点聚焦传统工业区功能单一、配套不完善和“工改工”市场动力不足的问题,将M0用地作为全市“工改工”、连片“三旧”改造的政策推进器,支持旧工业园活化更新,引导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

《办法》对“工改M0”实行政策倾斜:用地面积150亩及以上的城市更新单元优先纳入试点范围;“工改M0”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工改M0”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一般出让年限为40年);“工改M0”补缴地价享受5折优惠;“工改M0”项目履约的财政贡献考核标准按8折执行,等等。另一方面,对新增用地规划为可分割M0设置了相对较高的门槛条件。

四、重点条款解读

(一)资格准入认定(第五—九条)

新型产业项目资格准入包括选址准入和开发主体准入:

1.选址准入——市规划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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