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设计管理者的角度谈当前的城市设计(2)
来源
网络文摘
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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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于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于城市设计的纲领性限定,即“各阶段的城市规划要应用城市设计的方法”,而对于城市设计的法定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提法都较为模糊。
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地方组织法》等国家法律,各城市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深圳、唐山等城市已推出城市设计编制办法和技术导则等地方法规。
因此在地方立法的范围内应明确对城市设计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管理权,明确城市设计中对于城市环境的形态控制权,从而保证城市设计成果的合法地位,使城市设计在设计收费、设计编制、实施管理等方面都有法可据。
同时,研究制定与城市设计相关的法规规定(如城市设计评审的方式,管理实施的法律支持以及市民参与和监督实施的可行性),修订并完善现有的部分法规,使之成为城市规划管理的整体依据,切实保证城市设计有效管理和持续实施,促进都市环境品质的真正改善和提高。
三、把城市设计纳入现有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尤其要明确其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工作重心和管理目标,相辅相成,融合在一个整体的管理运行机制中。
不同的地区和地段应实行分层次的综合管理制度。
比如对市级重要地段(市级中心区,市级商业街等)应在规划基础上全面实行城市设计管理;对城市一般地区则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即可。
城市设计的内容可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在较大范围内提出创造城市整体环境特色的要求;
二是从城市形态环境角度提出对单一地块或街坊的开发建设要求。
前者对管理区域的城市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后者则具有土地开发个案上的特殊性。
城市设计的设计成果要注重与管理的策略研究相衔接,即设计语言和管理语言的转换,制定完善的设计图则和管理细则,这样才能通过相应的管理政策、标准和规定实施城市设计的管理。
四、政府机构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作为城市建设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充分研究和运用宏观调控及经济杠杆的双重作用。
以土地有偿使用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契机,制定多种开发实施的奖励和制约政策(如土地发展空权转移、设立特定发展区域等),协调土地开发收益和环境改善投入的关系,协调公共设施的建设与不动产开发的关系,使这种利益协调成为积极型城市设计管理的基本出发点,成为实现城市设计意图的重要依托和实施策略。
总之,城市的发展对城市规划管理提出了更高和更新的要求,城市设计作为对环境进行综合设计和管理的有效工具,将纳入我国城市的管理机制,并在法制社会环境和市场经济环境下以有效的管理方式和对策促进城市特色环境的形成和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