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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承包”的庙宇 利益下的信仰缺失

来源 龙景园网 2018-06-07 龙景园

     “承包寺庙,已成为一些旅游景区真实的现象。出资人与寺庙管理者——政府职能部门或村委会签订合同后,前者拥有规定期限内的寺庙管理经营权,向后者交纳一定的承包费用,再通过香火等收入赚取利润。”“这是一门新的生意,不要技术,不需厂房,打的是庙宇的主意,靠他人的虔诚和信仰攫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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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一些处于非旅游景区内的庙宇也出现了被个人承包的现象,与此同时,随着作为“一门生意”的庙宇承包经济效益日渐明显,亦出现了由私人出资兴建庙宇的现象。如在浙江温州,一些人就主动出资兴建庙宇,然后再通过信众捐赠或打醮等仪式活动获取资财,很多庙宇借此“年收入”据说可达数百万元。

  一些承包人承包庙宇的目的并非如其所宣扬的那样“在于复兴传统、造福民众”,其最主要的目的是赚取经济利益。而其“创造利润”的方式:一是收取门票,如山东潍坊禹王台庙,每年庙会期间前来的人数将近10万人,仅门票即可收入不菲;二是通过收取香火钱或雇佣一些所谓的“大师”为游客、香客解签占卜或做法事等赚取利益,如在昆明宜良岩泉寺,“大师”为游客攘灾解厄的香价少说也要一两百元一炷,更有上万元的天价香;三是收取捐款或募捐,如同样是在山东潍坊禹王台,在庙宇建设过程中,光收取地方企业的捐款就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而实际的建设用款却远用不了这么多。此外,随着一些寺观庙宇吸金能力的提升,如今还出现了寺庙“被上市”的现象,大搞“股份制”“中外合资”“分红提成”等经营管理模式,承包人更是赚得盆满钵满。

  而随着庙宇被承包并置于个人控制之下,传统信仰活动开始表现出一种“被私有化”的倾向。诚然,作为一种精神意识活动,信仰本身并没有“公有化”或“私有化”之说。而就某一单体的信仰场所而言,却完全有可能出现被“私有化”的情形,从而使“神圣空间”与附着于此的神灵表现出一种“被私有化”倾向。这里的“私有化”主要是就所有权或占有权而非“使用权角度而言的。而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又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人可自由支配、精神层面上的神灵崇拜意识亦出现某种“被私有化”的感觉。虽然意识层面上信众仍具有崇信神灵的自由,这一神灵也仍然被大家所“共享”,但由于神灵所在空间的被私有,于是本该自由、自主的信仰似乎也被别人控制了,由此“我们的”信仰变成了“他的”信仰。

  就传统中国而言,虽不能完全排除庙宇由某个人所拥有或占有的情况存在,但像当前这种庙宇“被私有化”的情形却很是少见。一个庙宇,我们可以其辐射范围之不同而划分为不同层级,如全国性、地区性、社区性等,由此导致地域影响与信众群体范围的不同。从管理角度而言,这些庙宇可能会有专门机构或群体予以组织与运作,但却很难说其就归这些机构或群体所拥有,因此也很难对其所有权或占有权进行明确界定。不过虽然如此,却至少可以肯定其绝非“私有”。从使用权角度来说,过去这些庙宇也是完全向公众开放的。因此,可以说传统时期的庙宇所有权(或占有权)与使用权是大体相一致的,至少不会完全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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