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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兴教寺一事质疑法门寺景区为代表的曲江模式

来源 未知 2018-06-07 zhangping

        长安区宗教(文物)局的前世今生

  兴教寺事件是老问题“寺院管理权和使用权被非法占取”的升级和变异。文革后,文物部门不顾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长期霸占文革期间暂时收管的大部分寺院,迟迟不肯归还,所占寺院基本用于旅游和商业开发。兴教寺的管理权就经历过这样的波折才重新回归佛教。

宗教旅游

  文革后,兴教寺处于长安县文物管理处下。但文物部门的管理并不到位,1980年寺内丢失民国时期制造的约400多公斤重的铜塑阿弥陀佛像,其像后有著名爱国将领杨虎城母亲等捐资人姓名。直至1982年,宗教政策落实后,兴教寺才交归佛教组织和僧人管理。

  长安县文物管理处的失职并非偶然,只要看一下该机构对待其他文物的一贯做法便可知一二。2001年,新华社等多家媒体披露,长安县文管所在无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发掘陕西师大新校区工地60余座汉唐墓葬,严重违反文物法。2004年底,长安区文物局(前身即长安县文管所)“废除”了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与建设单位(占地200亩的长安樱花园工地)的古墓葬勘探协议,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私自与建设单位签订勘探协议,并自行对其进行考古勘探,共发现汉代和隋唐时期古墓葬100余座。其野蛮挖掘行径致使23座隋唐古墓葬的形制结构遭到严重破坏,,并使一批珍贵文物遭到损坏。而长安区文物局这种违法文物勘探和随工清理,已出现多次。

  就是这样一个根本不具备文保职业道德和基本素养的机构在负责所谓文保工作。而在兴教寺落实宗教政策后,它也依然对兴教寺觊觎不已。2011年,文物局盯上了寺内刚修完的三藏院,要将其评为文物,寺院出于宗教活动的考虑拒绝。但兴教寺事件最初,该局又以非文物为由,出面落实拆除包括三藏院在内的大部分寺内建筑的命令。

  事实上,长安区文物局早在2010年的区行政机构改革中与民宗局合并为一个单位:长安区民族宗教事务(文物)局。这个机构跨越了部门的隔阂,得以毫无阻拦地落实当地政府对包括兴教寺在内的其他寺院的贪欲。

  这一行政合并并非个案,而是“曲江模式”惯用的多栖变身“蝙蝠”思路的再次体现。比如,曲江系的领导者本身就是政商一体,曲江系下属企业在商业进程中通常随意转换身份,“在情况不利的时候是政府,有利的时候变企业”。“曲江模式”则将这种钻法律空子的行为美其名曰“资源整合”,关键时刻,将为“挟佛敛财”大开方便之门。

  文物部门管,宗教部门用,兴教寺是否已不存在主权争议?

  然而,不管是申遗大旗,还是行政机构的合并,面对公众,兴教寺事件中首先被掩盖的就是兴教寺的宗教活动场所性质,以及转移兴教寺管理权的目的。

  申遗文本撰写人专家陈同滨在回答“申遗规划为何不尊重兴教寺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质疑时说:“它(兴教寺)属于文物系统管理,我不是文物系统的人;它属于宗教界在用,我也不是宗教界的人。”言下之意即兴教寺属于文物部门管理,佛教界只有使用权。

  作为一名长期服务于世界遗产申请工作的专家,陈同滨的宗教和宗教政策常识的匮乏程度实在令人大跌眼镜。她的回答似乎希望自己能在这件事上撇清关系,但却是明显地歪曲事实。

  僧团历来是寺院的主人。建国以来党和国家有关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也一直确认佛教界对寺院有管理、使用权。而文物部门在文革时期对寺院的暂时接管早已随着文革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颁布而宣告结束,包括文物部门在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任何名义下对寺院的霸占和对寺院管理权的谋夺都是违法的。因为,“文物部门管、宗教部门用”只是专家的凭空狡辩,而从来都不是事实。

花钱请来的专家收了多少咨询费?

 

  作为申遗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之一,陈同滨多次强调自己“只是技术服务部门”,以为这样就可以罔顾事实,可以完全不顾僧团的意见,可以只站在技术层面对兴教寺和僧团指手画脚。

  但事实上,陈的身份并非如此单纯。陈自己也同时承认作为专家,自己是地方政府“花钱请来的”,而她所在的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早已改制为企业制。也就是说,陈同滨在兴教寺申遗事件中并非具备中立身份。虽然陈同滨一直强调申遗过程需要与政府和寺方反复沟通,但政府出资邀请已经说明专家与政府存在实际的契约关系,从商业角度来说,当地政府是陈同滨及其团队的客户,陈为其提供有偿服务,必然要重视客户的需求,所以专家已然无法做到观点的中立和公正。虽然申遗的最后决策往往由政府拍板,但陈同滨所提供的建议必然是重要依据,陈在具体的操作上名为技术咨询,但实际的操作权和话语权非常大。因此陈同滨虽然申辩其“最大的对手”是政府,但只要以这样的身份介入兴教寺事件,其自身也不可否认地与政府意向牢牢捆绑在了一起。

  因此,陈同滨在实地考察中与寺院的沟通看似商量,实际是带着一种命令、要求甚至说一不二的胁迫而去。陈的技术考察看似有商量余地,但都是建立在否定寺院宗教活动场所性质,忽视宗教信仰与宗教修行需要,把佛教圣物当文物,把僧团当文物使用人和看护人的立场之上。僧团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前提是要同意专家的立场,而来自僧团自身的宗教立场并没有得到过真正意义上的尊重。谈文物可以,谈遗产可以,但宗教信仰免谈,修行需求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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