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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发布,导游违规、违法将受严惩

2018-06-03 龙景园网原创 龙景园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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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含总则、导游执业许可、导游执业管理、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罚则和附则六章,共40条,对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罚则等多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导游违规、违法将受严厉惩罚

《办法》“导游执业管理”一章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不得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同时,《办法》规定,违反以上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办法》规定,导游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对于未申请变更导游信息、未参加相关培训、涂改倒卖出租导游证等行为,《办法》明确了处罚措施。《办法》规定,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等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措施明确的同时,导游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办法》明确,对于旅行社和旅行者提出侮辱人格、违反其职业道德、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等要求,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办法》规定,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长期以来,屡屡被曝光的导游欺客、强制消费、服务态度恶劣一直被广大游客所诟病,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导游队伍建设,提高导游服务水平,保障旅游业良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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