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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政策将有重大变革,乡村旅游土地获取新政

2019-08-26 龙景园网原创 龙景园 点击量:

近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审议,新的土地管理法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对相应的土地政策进行了调整,尤其是在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上。这一政策的调整,对于如今如火如荼的乡村旅游开发来说可谓是意义重大。尽管正式文件尚未颁发,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采访中对相关政策的调整进行了说明。
根据采访的相关内容,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是以解决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在《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土地管理法。

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总结土地制度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并将其上升为法律性文件,主要在农村三块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农村土地利用

图片来源:北京龙景园摄

在土地征收上面,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第一,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因为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我们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通经。此次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后,对于公共利益采用列举法进行了界定,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有了明确的指示。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二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以改善以土地年产值来进行土地征收补偿的弊端。根据最新规定,土地征收补偿的最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样一个规定就改变了过去我们是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三是,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是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方面,新的土地管理法将破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障碍,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效流转工作。在相关法律条文的变更中,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处理上,主要是对于已经进城的农村农民宅基地问题的处理。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对已经进城的农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退出,这次修改进行了明确规定。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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