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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新低价游乱象:价格歧视、购物店垄断地接

来源 网络新闻 2017-03-16 龙景园

近日,在飞猪APP中搜索澳新(澳大利亚、新西兰)跟团游发现,北京峰度国旅的一款澳新12日游产品价格仅为11500元,与其他同类旅游产品相比,价格便宜3000元左右。在其页面底部文字标注“年龄自28岁以下,60岁及以上,或地区为北京、江苏、浙江、上海、重庆、广东、福建、海南等地客人,按澳新接待社要求均需另加附加费2500元。”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类低价澳新旅行团对不同年龄、不同地区人士的“价格歧视”现象是业内惯例。为此,“财镜”采访多家旅行社、游客、领队、专家等,揭秘低价旅行团的秘密以及其“价格歧视”的背后。

北上广不爱买 澳新低价团价格歧视

记者以游客身份致电北京峰度国旅,客服人员表示,澳新常规团对不同年龄不同地区的游客都有附加费要求,是澳新地接社一贯的要求规定,如不愿缴纳附加费,可以报纯玩团(无自费无购物)。同时客服人员建议,如果报名常规团,虽然不会强制购物,但“进店最好多买点,要不然领队和导游不高兴。”

“加附加费的团队游,基本都是低价团。”一位专做澳新游的旅行社负责人陈女士透露,澳新地接社认为北上广等地虽然是中国的一线城市,但是多年的接待经验让他们发现,这些地方的游客进购物店不爱买,而28岁以下游客有购物意愿但是没钱,而老人购物相对谨慎。相比大城市游客,地接社更喜欢接待诸如昆山等一些小地方的游客,因为购买能力强。

那么,为什么会有价格歧视问题,其他省市是否遭遇同类问题。北京时间“财镜”采访多家山东当地旅行社发现,山东省内澳新游只有畅玩团和纯玩团,并且无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而价格歧视归根结底还是低价团惹的祸。

据了解,低价一直是旅行社招徕游客的法宝,产生了“零负团费”的现象:即地接社用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接待旅行团。在新《旅游法》出台之前,澳新旅行团常年“零负团费”。甚至有游客在淡季时花8000元就可以参加澳新12日游,含6次飞行,11天住宿、餐饮还有陆上交通等。

新《旅游法》颁布之后,对各类购物店加点(比预定行程多进购物店)、强迫购物、自费项目等明令禁止,旅行社经营成本明显加大,导致团费上涨,但是为了能够具备价格优势,地接社仍会“零负团费”接团。因此为了能够收回成本,购物在所难免。

“一般澳一地8日游的价格在12000左右,澳新12日则在14800元以上,11500的价格确实过低。但大多数游客还是价格敏感型,因此低价的招数还是最有效。”陈女士认为,低价团仍在澳新盛行,游客贪图便宜的消费心理是滋生的土壤,另一方面地接社、购物店、导游之间的利益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购物店垄断地接社 土特产高于市价

“澳新旅游团背后主导其实是购物店。”一位带欧洲团的资深领队对记者表示,旅行社、购物店和导游都是利益共同体,只有游客多购物,他们才能获得更多收益。

在操作模式上,国内组团旅行社收齐游客后,游客在澳新的吃住行游购娱地接社负责。“在澳洲接待社有两种情况,一种地接社只是放在前台的摆设,而真正与组团社合作的是购物店。另一种是组团社与地接社直接合作,购物店是地接社开的。无论如何游客都绕不开购物店。”陈女士解释道。

陈女士告诉记者,为了能够获得更多收益,大部分澳新团的购物店安排都会相对密集,基本一天一个店,而“财镜”对比各大旅游网站中关于澳新线的行程也发现,从8日游行程到13日游,除价格较高的纯玩团外,其他团队游平均每天都会进一个购物店,包括澳宝工厂、土特产店、羊毛制品店、被子加工厂等,时间至少1小时。

“购物的时候,导游起到关键作用,所以有很多地接导游是购物店派来的,他们会用各种方式来诱导你买买买,但是买回去以后就会发现价格高,产品无法辨别真伪等问题。”澳新领队张小姐说。

据多位领队表示,无论是珠宝还是羊毛制品等土特产均会高于当地商场的价格,因为导游和领队会从中各抽取5%的回扣。为了防止游客比价,旅游团安排的酒店基本都在偏远地带。同时,为避免游客担心商品真伪问题,很多购物店都会开在市区,但周围没有卖同类商品的地段。

据了解,通常游客在澳洲购买的土特产包括袋鼠精、护肝宝、羊胎素、鲨烯(鲨鱼甘油)等产品,这些保健品价格高的离谱,在2000——4000元之间,虽然购物店会有折扣,但折后价依然不低。新西兰主要的购物店集中在羊毛制品工厂和被子加工厂,售价从2800元——10000元之间。一位刚从澳洲参团回来的游客表示:“同样的产品,购物店确实比机场高出许多,团里很多游客也是到了机场才发现。”而且由于网络发达,旅游中的购物潜规则,年轻人基本都知道,不会在购物店购物,但是老年人会受到导游诱导冲动消费。

律师:价格歧视违法;国内组团社应当自律

据新《旅游法》规定,该法对“组织到境外的旅游活动”同样有约束力。在上述澳新旅游团中,组团社出面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事先设计确认行程、委派境外地接社接待。因此,地接社的行为应当收到组团社的控制,组团社对境外游的全部后果负责。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组团社及其领队应当要求境外地接社按照约定安排旅游活动;不按照要求安排的,组团社及其领队应当制止。

关于价格歧视问题,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东省消委会法律顾问陈北元认为:“首先价格歧视违反了消费者公平权,属违法行为。其次,《旅游法》明确规定了组团社的责任,因此游客可以向组团社追责。同时,国内组团社应和境外地接社签订委托合同,且合同务必约定法律适用和管辖地。”

北京旅游协会副秘书长刘思敏则对北京时间“财镜”表示,建议细化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对旅行社的违规行为,“按严重程度进行分档分类,并设立严厉的处罚规定。”

另一家大型出境游旅行社负责人认为,国内旅行社寻找境外合作伙伴时,应当重视前期考察。一方面要求境外地接社提供合法设立条件,考察资信能力,同时要求地接社提供担保,或者延长账单支付周期,有效降低海外追偿的难度。

一直以来,低价成为吸引消费者的法宝,致使消费者选择性看不到消费陷阱,最终导致更大损失。虽然《新旅游法》为了保护游客的权益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注明购物店及自费项目,不得强制购物。但利益驱使,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问题的彻底解决仍需要旅行社、监管部门、旅行产品售卖平台、乃至旅游者个人的进一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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